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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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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效
航道部门收到按本条例规定需由其批准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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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