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我省沿海和内河航行、施工、作业或固定停泊的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过闸费等航道规费。收费标准和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