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助航、导航设施和测量标志。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碰撞(拖带)助航标志,造成标志移位、熄灭、失常的,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报告航道部门,并按损坏情况予以赔偿。助航标志周围不得种植影响其效能的高杆植物或修建影响助航效能的建筑物;航道两岸不得设置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