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船舶在航道上沉没,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设置标志警告过往船舶注意安全,并应立即报告港航监督和航道部门,沉没船舶应在港航监督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