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划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作业。未经河道和航道部门批准,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