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报航道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航道部门发布航道通告。施工完毕对围堰等遗留物必须及时清除,并应经航道部门验收。

发布航道通告应同时抄送当地港航监督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