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通航河流上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引水灌溉工程,建设单位应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并事先与航道部门达成流量分配协议。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部门需要减流、截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应事先通知航道部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但须紧急排涝行洪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