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原通航河流因建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航道淤积的,航道部门应根据通航需要提出复航计划或解决办法,按管辖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补建过船建筑物,改建或拆除碍航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