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过船建筑物,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和设计、施工方案,须经航道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验收,经航道部门确认过船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拦河闸坝工程施工期间确需中断通航的,必须征得航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