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十一条有效航道部门为保证航道畅通,从事勘测、整治、疏浚、清障、炸礁、修建航道设施、设置助航标志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干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