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