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