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每立方米处1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照1立方米计算;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