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没收所销售、运输、购买的石景和违法所得;销售者和购买者恶意串通的,分别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本条例禁止销售、购买的石景而运输的,对运输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