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处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