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