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使用石林风景名胜区标志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