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从事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二)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广告;(三)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五)砍伐、移植树木;(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