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石林风景名胜区内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挖砂、取土活动。因石林风景名胜区内道路和设施维护,确需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挖取,并按规定恢复植被。

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自用的,应当在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挖取。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