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禁止销售、购买、运输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石景。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