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设置、张贴广告;(三)在非指定地点吸烟。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