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取土;(二)在禁牧区放牧;(三)在禁止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