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为实施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可以依法征收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