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生猪产品安全信息,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市、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