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生猪产品安全信息,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