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本市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