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做好生猪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