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