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