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屠宰的淘汰种猪及晚阉猪上市鲜销,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批发淘汰种猪及晚阉猪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