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