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登记进入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