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离地存放,胴体带有血、毛、粪、污物、有害腺体及病变组织;(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设备不正常运转。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