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