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