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