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对进入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