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对进入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