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运输生猪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等要求,做到安全无害,清洁卫生。不得将生猪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