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运输生猪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等要求,做到安全无害,清洁卫生。不得将生猪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