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宾馆、饭店、学校、集体伙食单位等应当使用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有生猪屠宰凭证的生猪产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