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生猪产品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禁止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予以封存,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