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生猪产品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禁止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予以封存,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