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和检疫检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