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