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和检疫检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肉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场)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及时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屠宰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