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生猪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