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十四条已修改申请设立生猪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批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