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十三条已修改负责供应昆明中心城区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场),除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肉品冷却间和专用运载工具;(二)实行封闭式屠宰。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