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负责供应昆明中心城区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场),除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肉品冷却间和专用运载工具;

(二)实行封闭式屠宰。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