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和水工程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