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水库、水塘实行统一和分类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一)型以上水库由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水库管理运行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二)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或者委托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水库管理运行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确定。

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管理使用的水库、水塘,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管理。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库、水塘,由投资者负责管理。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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