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供排水信息系统建设。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汛情、旱情、水源枯竭或者水源污染等情况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