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按照规划推进城乡统一供水,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和水量。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能够覆盖并可以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式取水和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