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治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