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