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和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